南京市人事局、财政局、地税局联合出台了《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》
为进一步落实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,南京市人事局、财政局、地税局联合出台了《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》。
办法明确市属事业单位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工资、津贴、补贴、奖金等劳动或劳务报酬,都应计入年度工资总额。办法还规定,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人均年收入水平,与本单位职工的人均年收入水平的倍数比,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。领导班子的年终奖励经费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内列支。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,另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“分类管理,分级调控”。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(已实行工资统发的除外),年度工资总额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、规定和财政经费的使用绩效进行审核,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定;经费由市财政部分拨款(定项或定额补助)或以预算外资金(行政事业性收费)形式安排的事业单位,年度工资总额由其主管部门按“事业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基本项目”及财政经费的使用绩效进行考核,并提出初审意见,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定;经费自理(非财政资金补助)的事业单位,年度工资总额由其主管部门在年度“综合目标考核”的基础上,提出初审意见,报市人事、地税部门核定。
该办法对在年度工资总额申报和内部收入分配中,弄虚作假,暗箱操作,以及借机私分、侵吞国有资产的违规违法行为,一经查实,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者的责任。 |